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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畜事件頻發 成立動物警察存爭議

【本報訊】很多寵物主人一見到「平安」,都會向她問好。因為眾人都知道她不平安的過去。

記者:林樂軒 編輯:唐亞男

2007年末,平安被人用繩綁著,遺棄在元朗散村橫臺山。當時她兩隻後肢已經彎曲,香港動物領養中心人員載她至獸醫診所,最終只能保留一隻腳。除此之外,平安腸內的寄生蟲使她不斷腹瀉,而且皮膚亦有毛囊蟲,獸醫觀察她的傷口,懷疑是人為造成,估計其主人無法忍受她的病情,將她遺棄。

類似的虐畜事件在香港不斷發生。順天?虐貓案經網絡瘋傳後,警方投放大量資源去偵查,並且迅速拘捕疑兇。這宗不幸的事件,引起愛護動物人士以不同方式要求警方參考外國,成立動物警察,專門調查虐畜案件。原來警務處一直積極打擊虐畜,尤其是旺角警區刑事偵緝處(C.I.D.)。現時雖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但過往判刑不重,常有犯人逍遙法外,執法人員的努力白費。

?外重判虐畜犯人

香港群貓會陳靈怡指出,「動物警察」的概念源於國外,其職責是集中處理及調查有關虐待動物的案件。不少歐美國家例如美國、荷蘭等早已成立動物警察,使之成為獨立體系,不隸屬於任何官方組織。洛杉磯市市長於2005年決定成立虐待動物專案小組,由當地警方 (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 和動物保護官負責,一旦發現有人虐畜,可以落案起訴。美國曾有案例: 一名青年因綁著狗隻尾巴而被法庭重判入獄三年; 而在2011年,英國一部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男子扯著貓隻尾巴,令牠不停打轉,警方亦公開影片通緝疑兇。

「動物警察」在香港

警務處自2011年10月推出「動物守護計劃」,採取多機構的合作模式,聯同漁農自然護理署、愛護動物協會、有關獸醫組織及關注動物組職,打擊虐待動物案件,但沒有一個部門或組織帶頭執法。愛護動物協會有類似動物警察的偵察隊,但沒有法例賦予他們權力去調查和拘捕犯人。當現場是私人地方時,他們沒有辦法進去偵察。

香港一直沒有獨立運作的「動物警察」,立法會議員陳克勤估計警區會因地方需要來設立相關部門,打擊虐畜。香港動物領養中心司庫陸森迅透露,旺角警區刑事偵緝處(C.I.D.)第九組可以被?作動物警察。但他們除了處理虐待動物的個案外,還會調查其他刑事案,例如反黑及嚴重爆竊,「雖然第九組警員不是專門處理虐畜案,但他們學過如何調查,是全香港最專業」,陸解釋,第九組不但理解《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而且熟知如何搜集資料、物證和人證,他們亦曾跨區跨部門參與順天?虐貓案,雖然他們不會穿著特別制服表明其身分為動物警察,但的確履行相關職責。

判刑不重 虐死受保護動物只囚半年

第九組一直處理虐待動物案件,但他們經常處於下風,明明集齊所有罪證,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讓犯人容易脫罪。第九組曾協助漁農自然護理署及愛護動物協會等動物組織,調查一名女人用腳踢狗的案件,他們拍攝到行兇過程,也有閉路電視紀錄,但上到法庭,疑兇聲稱狗隻太細小,自己經過時看不到,所以才會踢到。由於的確有這個可能性,加上疑兇不是咬牙切齒踢到狗隻,所以警方無法駁回,疑兇又解釋,自己踢完之後害怕狗隻會反擊,基於保護自身安全,所以再多踢了幾腳,最終被告脫罪,現時原告是否上訴仍是未知之數。

類似的案件不在少?,2007年12月,一名中年電子技工和朋友在大嶼山貝澳海灘,故意用鐵剷和木棍毆死一頭屬於受保護動物的黃麂,最終只需入獄半年。陸森迅解釋,該案已是本港法庭對於虐畜罪行犯人判得最重的,同時感慨黃麂是香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都只判處半年監禁,法例沒有阻嚇性,無法保障普通動物。

重判虐畜犯人進退維穀

陸森迅形容,現時律政司不會主動就判刑過輕的案件提出上訴,即使有心跟進,但都有心無力,「律政司尚未找到方向,倘若貿貿落案起訴,而最終疑兇脫罪的話,日後就有機會變成案例被人利用來辯護」。陸亦?心重判虐畜犯人可能會有反效果,「嚴懲使犯人憎恨所有動物,因為他們本身就是弱者,虐畜等於宣示自己的強悍,但動物使他們坐監,將來鐵定會找一些更弱的動物來報復」。陸覺得時機尚未成熟,一定要循序漸進逐一設立法例、案例和懲罰。陸補充,即使現在多了關注,亦不代表步伐可以加快。

立法和動物警察 缺一不可

陳克勤認為,法例和動物警察應該並行。法例上,陳建議可以強制要求虐畜犯人接受心理輔導,「根據很多外國研究顯示,虐畜犯人有潛在的犯罪和暴力傾向,小朋友虐待動物,長大了會對其他人暴力相向,甚至會殺人」,陳建議犯人除了要入獄外,更要接受強制精神輔導,平衡心理,讓他們重入正軌。陳覺得,同時要由一班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組成動物警察,負責調查和跟進虐待動物的案件。

區議員吳寶強亦認為,政府有龐大的資源,有能力成立動物警察,長遠保障動物的安全,「我們要求一個恆常編制,有專職的警員來調查和捉拿犯人。政府是否設立動物警察,視乎他們本身對虐畜案有多少重視」。

副稿:動物法律知多少?

現時,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保障動物安全,但凡市民不合理地作出任何行為而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可檢控。條例70多年前已經生效,2006年更一度修改,將最高罰款提升至20萬元及監禁3年。截至去年11月,警方接獲49宗虐待動物案件,比2010年同期場19.7%; 被捕人數亦高達21人,比去年同期多了11人。

動物地球創辦人兼總幹事黃繼仁解釋,動物受到驚嚇已經是一種虐待,無奈一般警察要求證據證明動物受到精神上的虐待,才肯執行法例。立法會議員梁家傑亦指出,條例並非以動物福利出發。「主人長時間出外旅遊,無人餵養家中寵物及處理其糞便,由於動物沒有遭到明顯的傷害,警方都不可以運用條例落案控告」。

禁止非法繁殖動物有難度

第169章中的第8條賦予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商討訂立規例,規定禁閉動物地方的條件,包括考慮地方發牌、建築架構及?生事宜。該項規例為香港法例第169A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

愛護動物協會一直希望立法管制非法繁殖動物行為,故以第169B章稱之。陸森迅透露,非法繁殖場通常夜晚不會餵養動物,令到牠們身型細小,四、五個月大的狗隻仍看似剛出世,由於沒有牌照,所以買寵物的人難以知道其歲數。現時,唯一可以判?有罪的理據是非法繁殖場沒有提供足夠食水及空間,涉嫌虐待動物。

通過169B首先要得到立法會議員動議,但連社會福利署都甚少關注動物福利,議員連呈交議案有困難。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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