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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實物不符 誇大功效  Instagram商戶涉違《商品說明條例》

智能手機普及,不少年輕人看準商機,利用盛行的手機應用程式Instagram作平台,開設網上商店,售賣衣服、化妝品、文具、瘦身產品等。惟有商戶宣傳貨品時,以「全港至平」、「最抵」作招徠,可能隨時觸礁,觸犯生效三個多月的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記者查詢過五間Instagram商戶,其中四間均表示不知道Instagram受該條例規管。有商戶批評,政府不應以劃一規則監管網上商店及實店交易。

記者:黃雅盈 編輯:魏綺婷

 

手機應用程式Instagram全球用戶過億,用戶拍攝生活瑣事相片,上傳分享,方便快捷。Instagram商店應運而生,市民一機在手,開設帳戶,輕易便可「開店」。零成本開業,吸引大量年輕人一嘗創業滋味。

 

記者在Instagram搜尋「線上商店」關鍵字,得逾百五萬個搜尋結果,當中發現有不少商戶宣傳貨品時用上誇張、含糊、主觀性字眼,吹捧吸引顧客。有逾三萬人「關注者」、出售相機產品的商店,標榜是「全港最大即影即有專門店」;有同類商店,宣傳字眼標上「即影即有相紙保證全Instagram最平」;有售賣瘦身產品的商店,以「明星都要等,億人搶購,最抵會員價,正貨保證」招客。此類未有數據、研究證實的廣告字眼,隨時令商戶誤墮法網。其中有商戶只上傳相片,卻不含描述資料,亦可能已經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誤導性遺漏」。

商戶不知受條例規管

售賣卡通精品的Instagram商店店主鄭湘怡表示,在Instagram做生意十分方便,不用租金,用戶很多,容易吸納客源。現為大學生的鄭湘怡,為開店兩個多月的「新手」,迄今完成近20單交易,其商店簡介是「IG至抵,平,靚,正」。她坦言,不知道這些用語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亦不清楚條例同樣規管Instagram賣家。她相信,不少的Instagram店主均不知道有關條例,政府對這方面的宣傳不足。

 

有出售衣服的Instagram商戶,列明每件衣服的尺寸,並明碼實價標示好。店主何小姐表示,知道條例規管Instagram商戶的宣傳字眼,但不擔心違法,「介紹時都?說實話,唔會特別話最咩最咩」。

 

曾在Instagram購物的黃小姐表示,收到貨物後,發現貨不對辦,其後踢爆賣家賣假貨後,被賣家封鎖。她說,貨品有色差,不知從何申訴。

 

消費者委員會回應指,只要是香港的商戶,其販賣商品和營銷手法均受《商品說明條例》監管。但由於該會只處理已註冊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問題,而在Instagram進行買賣,屬個人和個人之間的交易,故會方不受理有關投訴。

 

消委會又表示,沒有特別將個案分類,不會就某公司和手機應用程式的投訴作統計,所以無法得知接收過多少宗有關Instagram賣買的投訴。

 

海關未必親自執法

對於消委會指Instagram購物屬「個人和個人之間的交易」,資深大律師、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此說法有所保留。商戶在Instagram售賣涉金錢交易的貨品,理應歸類為商品,執法機構應受理違法個案。他認為, Instagram商戶不知道自己違法,反映政府宣傳不足,要多加教育。

 

湯家驊指出,現行《商品說明條例》針對營銷行為,根本就不能符合各行各業。對於Instagram商戶涉違法,他表示,海關未必會親自執法,主要會將此類個案交給食物環境衛生署或消費者委員會跟進,因條例只針對規模較大的違法行為。

 

負責執法的海關表示,Instagram受條例規管,相信現行條例對消費者有充足保障。前線人員對執法工作有足夠培訓和經驗,並會靈活調配資源,加強情報搜集,主動出?調查違例者,確保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公開顧客電話 恐侵犯私隱

Instagram購物與一般網上購物的概念類同,但程序有別,顧客不受買賣的平台限制,跳過「中間人」的步驟,直接與店主聯絡,協議價格及交易方法。協議期間,顧客可再三考慮購買與否,如貨品不合心意,可隨時放棄交易。不過,有店主視之為「棄單」,為報復不願購買的顧客,把他們的個人資料包括電話號碼、相片、WhatsApp對話公開,有侵犯他人私隱之嫌。有些店主除泄露客人資料,更會公開責罵:「好心落單前諗清楚先啦,一句唔要大曬咩。」

 

Instagram交易糾紛屢見不鮮,商戶葉小姐直指客人「假入數」,展示偽造的銀行存摺簿,令她三番四次被騙。葉小姐一氣之下,把該名客人的樣貌及手機號碼,連同事件的來龍去脈公諸於世,「見好多店都會咁做,佢有求我們唔好上載資料,但之前已經講明棄單就會公開」。葉小姐不認為有侵犯客人私?,「已經遮?部份樣,電話號碼的其中一個數字。」湯家驊指,賣家將買家的個人資料公開,明顯屬違法行為。

 

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回應,不評論個別使用者的做法是否違規,呼籲市民若認為自己的個人資料私隱被侵犯,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出投訴。公署在2012年至今年八月底,共接獲一宗相關投訴。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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