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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騙公屋 體恤安置成上樓捷徑

香港市民對公營房屋需求急切,輪候公屋時間最少也要三年。房屋署除了用公屋計分制分配公屋,亦會為有個別困難的申請人提供體恤安置,讓單親家庭及家庭暴力受害者,於三個月內獲派公屋。但本報記者發現有人利用房屋署體恤安置的漏洞,以假離婚騙取公屋,將輪候時間縮短至三個月,對輪候冊上苦苦等候的家庭造成不公。

記者:林詠雪       編輯:陳展希

 

體恤安置年逾2千宗

根據房屋署的體恤安置條例,房屋署會為有個別困難的申請人提供體恤安置,體恤安置的申請亦不設上限。單親家庭及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在三個月內獲派公屋。房屋署會接手處理社會福利署或前線社工轉介的合資格申請個案,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婚姻狀况,或以宣誓文件代替法律文件,經社署確認的離婚個案,申請人可提供宣誓文件以代替離婚法律文件。

截至現時,房屋署從未拒絕社署轉介的體恤安置個案,於2012/2013年度獲批的體恤安置個案達2039個。

 

離婚同住30年 社工:逼不得已

鍾小姐入住公屋單位逾30年。1983年,她聽從社工建議,與丈夫離婚並以「精神受壓迫」為由,申請體恤安置,並於兩個月後獲派公屋。但其實多年來,她一直與前夫同住,而負責個案的社工亦知道他們的夫妻關係。鍾於1980年嫁到香港,當年木屋的居住環境惡劣,而公屋輪候時間估計需時三年。為了快要出生的兒子,她找社工求助,得知單親家庭可獲特快「上樓」安排,亦可為兒子申請單親綜緩。鍾與丈夫商量後,決定找律師辦理離婚手續,然後向社會福利署申請「體恤安置」。兩個月後,鍾獲派石硤尾一個公屋單位,與兒子及前夫同住。

鍾小姐明白以假離婚騙取公屋會觸犯法律,但她仍然選擇鋌而走險。當年建議鍾假離婚的社工已經離職,接手鍾個案的黃姑娘,亦坦言知道鍾藉假離婚騙取公屋,「當年輪候公屋的情況不樂觀,而鍾所住的木屋實在不適宜孕婦居住,這只是逼不得已的做法」。黃姑娘續說,她每一次都會很小心處理所有個案,處理個案時會跟從社會福利署的工作指引,她亦相信前線社工有獨立的判斷能力。

 

報稱家暴 宣誓文件當報警記錄

劉小姐是新移民,曾與丈夫住在深水埗的一間三十尺劏房,劉一直不滿劏房的居住環境。其後她在婦女中心打聽到縮短公屋輪候時間的方法。由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毋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結果她以被丈夫虐打為由,申請體恤安置。

劉指,申請程序比想像中簡單,她透過地區組織辦理「體恤安置」,請求地區組織的社工為她寫信。劉告訴社工她被丈夫虐打,受盡皮肉之苦,還被嚇至失眠。其後她再把信交到社會福利署,社署要求她提供報警求助的證明,表明需要法律文件才會受理體恤安置的申請。最終劉在長沙灣政府合署的民政事務處進行宣誓,這份宣誓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代替報警記錄作證明文件,證明劉曾被丈夫虐打,並已單方面申請離婚。社署的社工接納劉的申請並轉交房屋署,劉於三個月後獲派公屋。

劉指,社署巡查次數不多,亦不嚴謹。「上樓」半年,社署的社工只進行過一次家訪,但會不定時約劉小姐到中心面談,了解生活情況。

 

假離婚舉證難 社署難以把關 

體恤安置本是為有特別需要的家庭而設,卻成了部份人快速「上樓」的捷徑,對社會上輪候公屋多時的家庭造成不公。曾任檢控官的大律師黎安妮表示,香港現時未有監管假離婚的法例,社署應做好把關工作,加強巡查。

黎安妮指出,體恤安置的條文不夠詳細,沒有註明必須的法律文件。她認為社署在審批體恤安置的申請中,接納宣誓文件作為證明文件的做法太隨意,房屋署及社署若單靠宣誓文件核實申請人的婚姻情況,容易出現誤批的問題。

黎安妮又指,香港現時沒有監管假離婚的法例,大多數情況會以串謀訛騙檢控當事人。不論當事人是否成功騙取公屋,控方只需證明當事人存心訛騙就能入罪。現時串謀訛騙的刑罰最少為十八個月。但黎亦指,法律沒有訂明已離婚人士不能同住,因此很多時控方都會遇上舉證困難,往往只能靠當事人主動招認。黎認為,社署應做好把關工作,嚴謹處理申請人的申請文件,亦應加緊巡查,找出騙取公屋的人士。

房屋署回應指,房屋署的前線管理人員會進行每兩年一次的家訪,偵察租戶是否有濫用公屋的情況,如有發現將會採取嚴厲措施,遏止租戶濫用單位。另外亦會推出一系列宣傳和教育活動,教育市民對善用公屋資源的認識,並鼓勵市民舉報濫用公屋。關於濫用體恤安置計劃的問題,房屋署指個案主要由社會福利署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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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黎安妮指宣誓文件經常被濫用,社會福利署應要求申請人提供離婚證明文件正本。(記者 林詠雪攝)
大律師黎安妮指宣誓文件經常被濫用,社會福利署應要求申請人提供離婚證明文件正本。(記者 林詠雪攝)
體恤安置計劃要求房屋署要在三個月內容合資格申請人提供公屋單位。(林詠雪攝)
體恤安置計劃要求房屋署要在三個月內容合資格申請人提供公屋單位。(林詠雪攝)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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