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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

性罪行查核力度不足 立法遙遙無期

早前註冊社工、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揭發曾捲入 3 宗涉嫌非禮或性侵智障女院友的風化案。11 月再有一名女事主向警方舉報張健華,聲稱就讀小學期間多次遭其非禮。一連串事件,引起社會對性侵犯的關注。有社福團體批評,現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下稱查核機制)不足以保障弱勢人士,促請政府盡快立法強制僱主及僱員申請查核,同時擴大僱主的查核範圍,例如現職僱員亦需接受查核 。

非強制性查核 僱員或拒絕要求

現行的查核機制列明,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可要求準僱員或將會續約的僱員申請查核,至今已實施 5 年。僱主可得知僱員「有」或「沒有」查核機制列表所載的性罪行定罪紀錄,而不會得悉詳情。
設立查核機制的宗旨是加強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然而該系統只屬於行政機制,即政府並無強制僱主及僱員申請查核,引來社福團體的大力批評。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復康服務總主任郭俊泉促請政府盡快立法,規定殘疾人士院舍的僱主必須查核僱員有否性罪行紀錄,避免曾犯性罪行人士再次接觸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減低他們遭受性侵的機會。
香港保護兒童會總幹事蔡蘇淑賢補充,立法可以減少現行機制存在的爭議。她舉例,幼稚園老師視申請查核為「入行條件」,但是同樣需經常接觸兒童的幼稚園清潔工人卻未必認同查核需要,可能會拒絕僱主的要求,甚或轉投其他工作。
蔡蘇淑賢指,他們會為其機構的清潔工人或司機等支援人員,繳付查核費用,以鼓勵他們申請查核。

社福界促請政府立法 保安局︰須慎重考慮

蔡蘇淑賢透露,在查核機制推出初期,關注兒童團體曾向政府提出立法要求,前任政府承諾試行期後,會檢討機制的成效並考慮立法,但其後不了了之。她批評政府不負責任,「機制推行 5 年,現時看不見政府有任何立法的準備,跟當初的說法有差異。」
保安局回應指,是否需要強制要求僱主或僱員申請查核,涉及多種複雜問題,任何與強制查核而引伸的立法工作,須配合現時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性罪行條文的全面檢討。 由此可見,政府就是否需要立法仍然未有共識。

機制欠立法基礎 缺完善配套

現時,僱主不可以要求職務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僱員申請查核。僱員只可以在星期一至五,到灣仔警察總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辦理申請查核手續。
防止虐待兒童會助理總幹事侯月琼提出,現時查核機制缺乏配套措施,以致查核機制沒有立法基礎,「查核機制本來是一個好的建議,但因缺乏完善配套,令機制變成擾民措施。」現時僱員只可到灣仔警察總部辦理申請手續,容易造成僱員不便。侯月琼建議增加辦事處地點,或增設網上申請服務,以便僱員辦理手續。
除了申請過程不便,僱員申請查核時需要繳交 115 元,每次延續查核結果亦需付 76 元。侯月琼指,機制沒有明確表明款項應由僱主還是僱員支付,或會引起勞資爭議,建議政府可考慮改為免費。蔡蘇淑賢補充,百多元的費用足以構成幼稚園清潔工人、校巴司機等低收入人士的經濟負擔,建議政府推出鼓勵措施,減輕他們的財政壓力。

現職員工、私補導師不受規管 查核力度嚴重不足

查核機制推行之初,只容許僱主要求準僱員及外判僱員申請查核。去年開始,私營補習中心或興趣活動機構的僱主亦可要求合約續期僱員申請查核,但至今現職員工仍不在查核範圍之內。郭俊泉認為,政府應容許僱主查核現職員工,不過由於牽涉人數眾多,他建議需給足夠時間予各企業和機構的僱主實行措施,同時提供額外資源以資助受影響人士的申請費用。
除此之外,查核機制亦不容許家長查核私人補習導師的性罪行紀錄。在 2011 至 2012 年期間,香港電台前兼職唱片騎師陳震杰上門補習時,曾性侵犯兩名男童。而在 2014 年,一名女補習導師曾在寓所與 15 歲男生發生性行為。蔡蘇淑賢指,私人補習十分普遍,家長未能得悉補習導師是否曾犯性罪行,或增加兒童受性侵犯的風險。不過,她強調需要平衡風險與私隱,在保護兒童的同時,也需要顧及補習導師的私隱,避免造成濫用。
對於會否考慮讓僱主可以要求現職員工申請查核,及容許家長要求私人補習導師申請查核,保安局回應指,會確保查核機制有足夠處理能力後,才逐步考慮是否擴大範圍。

性罪行列表不包括露體 邵家臻︰應檢討但勿隨便修訂

現行查核機制只會透露僱員「有」或「沒有」列表當中羅列之 30 多項性罪行,包括強姦、與女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性交等,但不包括偷窺、偷拍、露體等行為。若僱主未能透過機制獲悉僱員曾犯上述行為,或會增加弱勢人士被傷害的風險。蔡蘇淑賢強調,這些行為同樣會對兒童造成心理打擊,要求政府重新檢討列表範圍,亦提議開放公眾討論哪種行為可納入列表之中。
社會福利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同意應該檢討列表範圍,但強調不可隨便修訂或擴闊「性罪行」的定義。他舉例說︰「偷窺與強姦相差很遠,若把成長歷程的性好奇(例如偷窺行為)等同性罪行,會造成道德恐慌。」邵家臻認為,需要經過法律界和社會人士的共同商議,才可以修訂性罪行的定義。
社會福利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認為須就查核機制立法,以加強對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障。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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