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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揭弊遭報復 告密者欠法律保障

早前 #民航處 有職員向傳媒「爆料」,指員工對新空管系統尚未熟習後,卻遭民航處「考慮報警」。由於本港現時並沒有保護告密者的法例,#告密者 須承擔極大的風險或代價。挺身而出披露公司內部問題的告密者,往往反而遭受報復,犧牲工作、前途。有議員促請相關法例早日落實,立法保障告密者及公眾利益。

揭密員工受威脅 報警處理加解僱

民航處近期使用的新空管系統事故不斷,有前線空管人員向傳媒披露實況,但處方卻就此事報警。民航處回覆指已就近日部門資料涉嫌未經授權外洩,以及相關的懷疑不當使用電腦的行為尋求警方協助,現時不便就有關事件置評。但處方承認確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透過內部便箋提醒員工,不當使用及/或公開限閱及機密資料可能會被處分。處方此舉不禁令人質疑想「滅聲」,意味向傳媒披露資料的告密者可能會被處分。
屯門望后石污水處理廠營運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表示不再對事件作評論。
除了民航處涉嫌滅聲外,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屯門望后石污水處理廠亦懷疑報復告密者。兩名技術員於 2016 年向環保署舉報公司違規處理污水。事件遭揭發後,員工鄒先生和李先生隨即被解僱,二人均表示當時昇達並沒有給予合理理由。
早於鄒、李二人舉報昇達之前,已有另一技術員朱先生向上司表明,若公司繼續違例排污,就會向總公司和環保署舉報。但朱先生其後遭上司打傷,該次事件亦是觸發兩人決定向環保署舉報的原因。一直跟進此事的工黨屯門區議員 #譚駿賢 批評,香港在人權保障的條例上一直都較落後,「有問題出現時,不是解決問題,而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鄒先生坦言當時想法天真,以為向環保署舉報後,公司會糾正問題,怎沒料到舉報翌日即被解僱。李先生更慨嘆指,告密者亦要承受生活上不少壓力,希望香港能夠可以早日立法保護告密者。
另一「昇達事件」告密者鄒先生失業至今逾一年,他盼能立法保護為公眾利益而揭密的人。

議員促立保護法 商界憂慮成阻礙

立法會議員 #梁繼昌 早前在立法會上,呈交其草擬《2016 年公共利益披露條例草案》並要求作出討論,他希望草案能夠保障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資料的僱員,豁免其因披露資料而可能招致的民事法律責任。草案同時希望保障這些僱員不會因披露資料,而遭受解僱或在工作上獲得較差待遇。
由於香港未有全面保護告密者的條例,只有類似的警方「保護證人計劃」。梁繼昌指市民多數以匿名的方式致函予立法會議員,但匿名舉報往往不及實名舉報更有公信力,而且前者在追查上有一定困難。他坦言,議員收到匿名舉報時,通常不太相信舉報的內容或質疑其動機。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梁繼昌指美國、英國、澳洲等地方都通過了告密法多年,香港亦應參考外地經驗,保障告密者權益。 
梁繼昌認為商界憂慮成立法阻礙,「商界或覺得一旦通過告密者保護法,會令員工動輒『篤背脊』,披露公司機密。」不過,梁認為商界過慮,「第一,告密者不能從告密行為中得到益處;第二,告密者在洩密時合理相信,所洩露的資訊是真確,並會對特定的公眾利益構成威脅。」「告密者」須符合兩個要求,才能得到保障。他強調,就告密者保護法立法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而非鼓勵誣告、掐造事實。

做法不罕見 立法難度高

保護告密者的做法在香港並不罕見,梁繼昌指出不少機構如律師行、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大型的財務機構等,都有其一套告密者保護的規條或內部守則,鼓勵員工向主管報告違規情況。梁期望能把這些企業的管治方向,加上外地經驗,於港倡議告密者保護法立法。梁繼昌計劃今年會再次提出草案,並將較具爭議性的「刑事責任豁免」暫時除去,希望爭取成功立法。
譚駿賢對立法並不樂觀,形容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難關重重」。因草案須經立法會主席裁定不涉及政府開支和政府運作,同時亦要獲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才能審理,再由立法會分組點票表決方可成功。

受國際公約保障 港府理應實行

#香港人權監察 總幹事 #羅沃啟 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2) 條指,「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告密者洩密如涉及公眾利益,便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而《基本法》第39 條亦訂明《公約》於港有效,理應實行《公約》內容。無奈香港現時並無保護告密者的法例,令相關保障在具體實行時十分粗疏,更沒有任何告密機制去判斷告密的合理性。羅續指保障原則應著眼於資訊帶出的公眾利益,而不是告密者動機,「只要告密的內容是關乎公眾利益,就理應受到保護。」
對於告密者或會遭到職場上的報復,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廉政公署 回覆表示,他們不會洩露舉報人的身份,只有獲授權人士,例如負責調查該宗案件的調查員,或其他指定的廉署人員在「有需要知情」下才可翻閱這些相關資料。廉署內部亦設有一個專責小組,若負責保護舉報人需要上庭作證的舉報人,協助因擔任廉署證人,而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威脅的人士,他們將獲受過專門訓練的廉署成員在上庭前保護其人身安全。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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