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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情人遊走靈慾邊緣 徘徊法律灰色地帶

近年有少男少女在社交媒體上主動以「PTGF/ PTBF」(出租女友/男友的英文縮寫)身份招攬陌生人邀約,聲稱只提供如陪伴「逛街看戲吃飯」等情感慰藉服務。但亦有人明碼實價提供進一步性交易。有法律界人士指,法例存在灰色地帶,出租情人犯罪與否,實難一概而論。

相關貼文破廿萬 社交平台淪煙花之地

年輕人常用的 Instagram 成為出租女友的「大本營」,hashtag「#ptgf」及「#ptgfhk」多達22萬則貼文。(互聯網截圖)
社交媒體百花齊放,更成為援交資訊平台。記者在社交平台 Instagram 上嘗試以標籤功能(Hashtag)搜尋「#ptgf」及「#ptgfhk」,結果共搜尋到 22 萬則貼文。在另一網上討論區「香港少女論壇」上,更可見內設「香港兼職關愛【高質約會】」版面,用戶能張貼身高、體重、三圍等資料,並會提供「出租女友」或俗稱「私鐘」的應召服務。
不少出租女友自稱學生,部分更疑似未成年。她們的收費由每小時 200 至 1,000 元不等,期間若要親密接觸如牽手、擁抱、接吻等或須另外收費。更有人以性感照作招徠,稱可提供部份甚至全套性服務,收費動輒過千元,仍吸引不少人留言邀約。記者佯裝顧客以私訊聯絡不同出租女友,有人願意提供不佩戴安全套的性交易,索價一小時 3,500元,惟查詢對方是否年滿 16 歲時,對方不再回覆。記者其後向上述平台查詢網站對懷疑性交易內容的監管,惟截稿前均未有回覆。

身體接觸非必然 豪花金錢覓心靈慰藉

根據循道衛理楊震社會服務處 2011 年的研究,援交是指青少年利用身體或親密關係換取物質援助,當中可包括吃飯約會,也可包括提供愛撫、接吻、性交等服務,而出租情人屬於援交的一種。
Christy 常進行網上直播,分享軼事及性話題,獲不少網友關注,儼如出租女友界的網絡紅人。(互聯網截圖)
20 歲女大學生 Christy(化名)現為出租女友,一頓飯盛惠 600 元,過程中幾乎沒有身體接觸,收費高昂仍有不少捧場客。她形容工作性質像社工,「收錢聽人講心事」。她憶述不少客人相當斯文有禮,不會毛手毛腳。就她觀察,大部分客人都是失戀後感寂寞找人陪,也有單身族找女生解悶,更有嫌拍拖麻煩的人花錢購買戀愛感覺。
光顧色情服務多年的 Zero(化名)解釋,客人寧可多花金錢請出租女友而非嫖妓,是為尋找女友感覺和心靈慰藉,「總不會無故找個女性朋友出來講說心事和『抽水』(借故身體接觸)。」他續指,顧客不乏中產及專業人士,認為因道德觀念上嫖妓等同犯錯,而且色情行業或與黑社會有關,令不少人卻步,但網上邀約出租女友的私隱度較高,服務亦未必牽涉性行為,故此較心安理得。

「出租女友」自主性高 撇賣淫污名

Christy 中學時曾為報復前男友而當上夜總會小姐,雖不賣身,但她直言自己曾酒醉後與客人發生關係。她其後為應付文憑試而辭職。升上大學後,她留意到網上有關「PTGF」的討論,心癢之下,早前在 Instagram 開設帳戶化身出租女友。
Christy 輾轉於 3 間由夜總會任職,到轉行當出租女友。她認為現時不再受別人控制,自由度較大。
Christy 轉當出租女友而不重返夜總會,主要因為夜總會多由皮條客控制,身不由己,「被迫與客人飲酒亦不能想走就走」。她指出租女友屬個體戶,不受淫媒操控,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工作的時間、地點及內容均具彈性。她坦言自己底線較高,「只能普通接吻或者隔著衣物撫摸」,謝絕性服務,但從事夜總會則無可避免。她指出租女友更可不動聲色地刪除帳戶離場,毋須擔憂得失老闆與顧客。
20 歲的 Wilson(化名)是社工系畢業生,中學曾在提供性服務的按摩院工作,兩年前曾投身援交行列。他認為「出租男友」是「走趲」(有餘地進退),能自主決定提供性服務與否的安全位置。Wilson 更認為,即使提供性服務,當事人亦可以「出租男友」撇開性工作者的污名,「自我感覺良好」。

花無百日紅 20 歲屬高齡

Christy 表示出租情人雖自由度較高,但容易被人玩弄或「起底」,令她提心弔膽。她又指,自己要同時兼顧帳戶生意和學業,令她心力交瘁,因此萌生去意。20 歲的她自言已是行內高齡一族,現時也處於半退隱狀態,相信日後厭倦時便會引退,把經歷埋藏於心底,不會告知自己摯親與未來伴侶。
Wilson 在同志網上討論區發表帖文稱提供援交服務,在數天內即招攬到不少客人,開始了援交生涯。
至於 Wilson 現時於一間服務性工作者的民間機構任職,工作忙碌的他已沒有接客,暫時亦沒有計劃重操故業,他笑言若被解僱不排除再度援交。但他強調,自己從未後悔下海,亦希望另一半接受自己的過去。他更豪言希望日後性工作者能作為職銜,光明正大地印上名片,為所在行業感到自豪。

港法例存灰色地帶 網上援交未必違法

梁永鏗律師指,援交若在私下討論及完成交易,且你情我願,未必犯法。
事務律師梁永鏗表示,香港法律並未明確定義和規管「援交」,因「援交」一詞空泛,內容亦兩極化,如純粹付錢談心、逛街一類當然不抵觸法律,即使有性交易,卻也未必犯法。他指現時主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 147 條,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處理援交案件。他解釋條文只適用於單方面唆使對方。但若雙方皆願意,且在私人地方達成共識及進行交易,如兩人透過私人訊息安排服務,或可認定為私人瓜葛,「何況援交更有機 會混雜個人情感,故未必犯法。」
梁更提到「公眾地方」一詞存灰色地帶,有機會出現法律爭拗。若出租女友在社交平台公開列出服務及肉金,或客人公開開出條件,招攬或唆使他人進行性交易,則有機會干犯上述條文及《刑事罪行條例》 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惟「公眾地方」是否包括私人社交帳戶,以及會員制的討論區,則要視乎個別案件的舉證,難以一概而論。
有討論區開設「兼職關愛」版面,雖明文規定禁止唆使不道德行為及意淫,但不少用戶仍列明自己的三圍數字,以及可提供的性服務。(互聯網截圖)
梁提及過往有成人網站為性工作者拍照,並列出服務和收費,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37 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而被定罪。梁指即使網站張貼免責聲明,但管理員若將網站設計是用作賣淫用途,又或對此鼓勵、知情,「『把尺』會移到被起訴的一面。」
警方表示,現正從預防教育、情報搜集、執法行動及跨機構多部門合作,四管齊下打擊與援交相關的罪案,例如在相關網站設警告標語,並聯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蒐證作檢控用途。過往曾多次進行代號「搜鯨」的「放蛇」(警員假扮顧客)行動,打擊相關罪案。惟警方現時沒有援交或出租情人相關案件的統計數字。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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