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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代步工具歸類「汽車」 須登記卻沒門路

科技日新月異,代步工具五花八門,電動滑板車、單輪車等電動代步工具能減省不少步行時間。惟根據現時香港法律規定,在私人路以外的地方駕駛電動滑板車、單輪車等電動代步工具屬違法行為,用家亦有機會被檢控。有電動車用家抱怨,政府以「汽車」法規限制他們「上路」,卻不容許電動代步工具以「汽車」標準申請牌照。運輸署指,香港路面狹窄,不宜修改法例以便該等可移動工具登記及領牌於路上行駛。

電動滑板車代步省車程 規例:路面使用屬違法 

用家鄭小姐稱,從不會跟單車使用者爭路,亦會避免於單車繁忙時段使用電動滑板車。

鄭小姐使用電動滑板車不足一年,會用以替代其往往來住所與鐵路站的代步工具,能把15分鐘的路程縮短至3至5分鐘。她指,電動滑板車時速可在每小時10至 30公里調節,「如突然衝出人或貓狗,都能及時煞停。」而她平日多以18至20公里在單車徑駕駛,並基於安全考慮,不會在雨天使用。

惟根據運輸署規定,現時在路面使用電動滑板車屬違法行為,因現時市面上可購置的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等代步工具,均被歸類為「汽車」,受《道路交通規例》及相關條例規管。故使用電動代步工具的用家,有機會被有關部門檢控「駕駛未登記的車輛」、「駕駛時無駕駛執照」、「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等罪名。

非一般「汽車」 牌照無處可申

電動代步工具愛好者群組「夜輪」的成員主要於將軍澳至觀塘區活動,除了用作日常代步,亦喜歡於晚上兜風作娛樂之用。

網上群組「夜輪」集合了不少電動代步工具用家,成員周先生表示,雖知在港駕駛不合法,但仍會在單車徑上使用,不過會靠邊駕駛,並盡量不與使用單車的市民爭路。群組內曾有成員向警方詢問合法的使用方法,惟發現沒可能申請牌照,最後不了了之。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陳恒鑌解釋,現時電動代步工具根本無法在港申請牌照。他續解釋,由於政府將電動代步工具歸類為「汽車」,但它們與一般汽車的性能及定義不盡相同,因此不能成為登記車輛,「車主」亦自然不能申請駕駛執照或第三者保險。他認為現時交通工具多元化,政府有責任為相關代步工具作出更清晰的界定。

受資助又不能用 研發商盼可用單車徑

速達科技有限公司創辦人嚴丞翊建議政府把電動代步工具與單車分成一類 。

速達科技有限公司現受政府資助,在港研發便攜式電動滑板車,其創辦人嚴丞翊批評,政府不應該在缺乏了解的情況下,斷然將電動代步工具分類。他認為,政府不應該以是否電動界定代步工具的類別,而應以速度去區分,故電動滑板車應與單車同類,並應可合法在單車徑上使用。

惟香港理工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鄭家偉指,此類電動代步工具如在單車徑上使用,因與單車速度不一,會造成阻礙及危險,故認為目前電動代步工具較適合於戶外空曠的地方使用。

新加坡限速25公里允代步 運輸署:港路窄不宜用

立法會議員陳恒鑌認為,因為政府不將電動代步工具視為交通工具,其缺乏政策支援,。

新加坡今年初實施法例,准許電動代步工具使用單車徑,並限時速25公里。陳恒鑌相信未來會有更多人使用電動代步工具,建議政府應早日開始著手研究相關措施。

運輸署回應指,由於香港地少人多,不少行人道較狹窄,若在行人道上使用可移動工具,會對使用者和其他行人構成危險,因此相關代步工具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署方又指,香港的行車道和行人道不夠空間另闢空間作可移動工具專用通道,因此不宜登記及發牌,亦不宜修改法例以便該等可移動工具登記及領牌於路上行駛。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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