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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例引記者身分爭議 傳媒人擔心採訪自由

警方在九月二十二日修改《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定義,除名列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登記名單」中的205間媒體機構外,其餘媒體記者均不再獲得承認。警方此前強調,在過往一年多的示威場面,不時遇見「有人混入記者群生事」,甚至出現「假記者」,因此修訂《警察通例》可以讓前線警員更容易識別「正常採訪的記者」,方便執法。此舉隨即引起爭議,質疑警方以「方便執法」以及「有利媒體採訪」為由,達到篩選傳媒之目的,從而影響新聞自由。在現行法例下,到底何謂「記者」?記者本身又如何看待自己的專業?警方又是否有權運用《警察通例》限制傳媒的採訪活動呢?

《警察通例》限警執法 記者不會因此犯法

警方於九月二十二日修改《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定義——只有持有「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的傳媒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才符合《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定義。警方在修例前,已有對這兩個分類以外的記者發「限聚令」告票及作出拘捕的先例,惟日後若干人等再於示威現場採訪,會否視他們為「參與非法活動」,警方至今仍未清楚訂明。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表示,《警察通例》是警方根據《警隊條例》賦予警務處長權利去訂立,讓所有警察在執行職務的時候有所依據。他續指,《警察通例》中牽涉關於傳媒的意思,是警務處處長對下屬要求執法的時候,需要遵守的行為和守則,法律上的政府機關,包括警隊,有責任協助記者媒體進行採訪工作,如果警方在執法的時候沒有遵守,其執法行動是違法的。

何旳匡指,《基本法》清晰列明香港人有基本的新聞出版自由,包括採訪自由,但《基本法》賦予的新聞自由並非絕對,不是想去任何地方採訪都可以,「一定是有規限,問題就是界線在哪裡劃分,法律是保護採訪自由和權利,但也要視乎不同的情況。」

至於新聞業界有人擔心警方會否以《警察通例》控告記者入罪,何旳匡直言,《警察通例》沒有賦予警方任何權利去控告任何人,警察控告任何人是基於法例,但《警察通例》是用來規範的警方内部守則,因此記者不會因為違反《警察通例》而「犯法」。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指,《警察通例》是一份警務人員執法的時候需要遵從的規則,記者並不會因為《警察通例》而犯法。

「記者」無統一法律定義 假記者說法被批有罪推定

法律對於記者傳媒的定義並沒有「一刀切」的說法,何旳匡強調,香港法律對記者及報紙新聞也沒有明確定義。而當任何法律案件中對記者身份有爭議時,法庭會就每個案件作出個別裁決。對於警方曾稱在示威現場發現「假記者」的説法,他表示,不能完全否認警方的說法,因為某些人可能並非從事記者工作,而是在現場假冒記者。「但若記者是進行正常採訪工作,而所屬媒體並非在政府新聞處傳媒機構登記名單中,警方以此準則去判斷記者是『假記者』,這個定義是不對、不應該的」他補充說。

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則認為,記者的職責主要是收集、傳播與公眾利益有關的資料,根據國際人權法的定義,記者的角色是資訊傳播者、資訊收集者以及資訊整理者,他們是有權利去自由收集、傳播他們得到的資料,祇要這些資料符合公眾利益即可。

對於警方聲稱有人冒認記者身份並阻撓警方執法甚至襲警,杜耀明則鼓勵警方執法,表示冒認身份是有罪的,「有違法就應該及時處理,但不能用含糊的藉口剝奪記者應有的採訪權利。」

警方曾稱於示威現場發現「假記者」,警察公共關係科指,有兩名自稱記者的人,因去年七月一日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被控「進入或逗留在議會廳範圍」及「暴動」罪;亦有穿反光衣人士於去年七月十四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其後被控以「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香港城市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記者Gary是其中一位遭警方控告的學生記者,他認為警方將一個未定罪的被告,強行認定為「假記者」,有違《普通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更是對新聞工作者的侮辱。Gary又指,校媒、網媒增加了有關示威衝突中的新聞畫面,令警方在執法時的行爲表現暴露在公眾視界内。他批評,警方把大眾對其的批評歸咎於傳媒,故強行以一兩宗未經審訊的案件,認定有「假記者」,並以此作爲理由,修改《警察通例》,限制傳媒記者採訪權,「藉以打壓新聞自由」。

操守準則成爭議 發牌有利記者工作?

高登新聞台記者「爆炸頭」(化名)認為,家庭觀眾屬新聞界的第四權,只有他們才能量度傳媒是否專業,「我們判斷不到自己是否專業。而且每個人對於專業的界線不一,這條界線就交由觀眾去判斷,但司法權不可能質疑傳媒專業性。」他表示,專業記者在現場不會成為新聞的主角,亦不應做出挑釁警察的行為,「若記者操守失德,會讓警方有藉口整頓傳媒。」

「爆炸頭」自稱為「不是專業,亦不是不專業」的記者。他隨後補充,自己按照「客觀事實,主觀判斷」的原則報導,但不同意在直播報道時加插粗言穢語有違記者準則,認為「只有假新聞才是不專業。」

爆炸頭認為,專業的記者需要交給家庭觀眾判斷,記者本身不能判斷自己是否專業。

中學生媒體「凝政媒體」採訪主任阿輝(化名)說,中學生記者亦是記者,惟在情緒管理和應對突發事情方面未如理想,對於在示威現場的定位亦較迷茫,有時候甚至會做出錯誤決定。他補充,不同年齡的學生記者 的處事能力及採訪經驗有異,故對經驗尚淺的未成年記 者到示威現場採訪的做法有所保留,「現場突發情況太 多,(他們)有時候未必能百分百依照採訪指引」,但強調警方不應以此為理由,限制採訪及新聞自由。

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專業應用教授關偉早前接受《星島日報》及《香港電台》「視點31」訪問時曾表示,部分網媒的報導方式違反新聞基本原則,為了能識別記者身份,建議設立發牌制度。本報曾詢問關偉能否就記者真偽一事作更深一層解說,唯關偉以「為這方面的議題評論太多,而且教務繁忙」為由,拒絕接受訪問。

相互包容應萬變 網媒:警方做法不切實際

至於網媒、校媒及公民記者會否於示威現場阻礙主流媒體進行採訪工作,「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主席陳奕釗直指,不少學媒、網媒的新興媒體會用電話進行直播,「他像屏風一樣高舉自拍棍,不少在他們身後的主流媒體的記者基本上是完全看不到前面發生甚麼事情」。陳補充,在社會運動初期經常出現這種情況,他與其他行家曾多次提醒經驗不足的記者,希望大家能一起退後,以兼顧其他同行及拍攝角度,但成效不彰。

陳奕釗坦言,新興媒體通常會舉高自拍棍,形成一道牆,許多媒體都看不到前面的情況。(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媒體數量多,就一定有阻擋。無論是主流媒體還是其他行家,都會受到自拍棍阻擋。」網媒《PSHK》創辦人阿豪(化名)解釋,網媒用手提電話開直播,流動性比手持大型相機高,拍攝到更多主流媒體拍不到的畫面。他一直盡量跟相熟的行家協調,盡量讓主流媒體先作拍攝及報道,他們則作「補位」。「當初我們是新手,只要有禮貌地開口詢問,經驗豐富的行家都會禮讓一下。」

阿豪直言,警方為「可信賴媒體」劃分的記者採訪區是不切實際的。他認為,媒體之間會互補長短,有問題會透過溝通解決,而非由警方插手,以「便利主流媒體」為由,限制其他傳媒採訪。

《PSHK Media》創辦人阿豪(化名)表示,主流媒體與新興媒體是互補互助的關係,但並不是合作。

系統僅作消息發布 分類傳媒疑打壓

有關警方以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登記名單」劃分何謂合資格的傳媒,政府新聞處指,已向警方說明該發布系統是向傳媒提供政府新聞稿、廣播、圖片及短片的綜合網上平台,並讓登記用戶可透過系統接收政府新聞處和各政府部門發出的採訪通知。政府新聞處沒有直接回答警方做法是否洽當,亦沒有回應警方在修例前有否諮詢其意見。

至於為何刪除「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於《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警方沒有直接回覆原因,只表示《警察通例》未修訂前只列出兩個傳媒協會,未有涵蓋業界其他協會或組織,認為隨着傳媒生態的改變,新修訂更能反映實際情況。

作為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主席的陳奕釗,指警方修例前沒有充份諮詢業界意見,只是突然以信件知會他們要修例,認為警方不尊重協會及記者。他續表示,修例令自由身攝影記者不能用由其協會發出的記者證,向警方證明記者身份,增加被刁難及阻礙採訪的機會。「真的要分辨真假記者,用其行為就可以,與其媒體背景無關。」他又認為,只准許某些媒體進入採訪區,已經是一種打壓。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亦指,警方放大記者採訪時的小問題,顯然是作為修例的藉口,藉以限制記者的數量,控制記者報道的角度、畫面,干預採訪自由。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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