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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保母「撻嬰」案判囚6星期 官︰虐嬰案判決須具阻嚇力

56歲保母鍾照萍今年6月將8個月大女嬰「撻落」地墊,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後,今在觀塘裁決法院判刑。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違反誠信,考慮到女嬰年幼,不懂保護自己,認為判決須有阻嚇性,判囚6星期。

辯方稱被告只顧僱主需要忽略自己情緒問題 官:應儘早跟僱主反映

被告鍾照萍早前承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她今年6月18日,在觀塘翠屏南邨一單位,故意襲擊一名8個月大的女童,導致她受到不必要痛苦。

辯方稱被告因馬來西亞的好友去世,在案發前一整晚哭泣,只睡了兩小時,精神欠佳。被告擔心沒人照顧嬰兒影響傭主而繼續上班,但一時情緒失控而將女童「撻落」地墊。

被告的精神報告指出,被告曾在2004年因精神問題而入住葵涌醫院,5年後精神好轉。但近年因丈夫、奶奶及好友離世而導致壓力爆煲。

辯方引述心理報告指,這次案件中被告只是將僱主需要,凌駕照顧自己情緒的需要。被告事後有悔意,並承諾不會再做任何照顧嬰兒的工作。

裁判官指被告雖然重犯機會低,但是次事件問題在於被告自己不懂控制情緒,更違反誠信。裁判官認為成年人情緒不應發洩在嬰兒身上,指應儘早跟僱主反映問題,但也認同被告應盡快接受精神治療。

官:8個月大嬰兒無反抗能力 虐兒案判決須具阻嚇力

辯方引用一宗外傭虐兒案,外傭兩度虐兒,並留下明顯傷痕,被判刑6星期。辯方認為是次案件屬單一事件,女童無表面傷痕,亦無證據顯示她產生永遠或長久心理影響,比上述案件性質相對輕微,希望量刑點遠低於6星期。

裁判官則點明上述案件不能作直接比較,指其受害者屬5歲及9歲,形容今次案中女童只有8個月大,不懂照顧自己,無法就此向父母投訴,不像上述受害者有較大的反抗能力。

裁判官認為案件嚴重,判決須有阻嚇力,故將判囚6星期作適合量刑起點。因應被告違反誠信及受害女嬰僅有8個月大,提高刑期至9星期。但考量被告認罪,決定扣減1/3刑期,判監禁6星期。

案件編號:KTCC1137/2021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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