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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8.31太子站事件攜燃燒彈 13歲少年判入教導所

前年8月31日警方進入太子站,翌日凌晨在月台拘捕一名案發時13歲男童,在他的背包搜出自製燃燒彈及打火機,男童「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教導所。

被告代表律師陳德昌為現年15歲的被告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年輕,參與非法集會及攜帶武器,只是一時衝動及愚蠢,又指被告患有讀寫障礙,希望法官不要讓被告離開學校太久,讓他有機會學習。

法官姚勳智指被告所參與的非法集會規模不小,參與時表現主動,可謂集會中的「前線」成員,阻礙車輛前進,堵塞主要幹道,行為妄顧法紀。法官又指,被告走進太子站逃避警方追捕,雖然沒有參與太子站月台及車廂內與市民的衝突,但若然被告使用所攜帶的燃燒彈,後果將不堪設想。

法官指保護公眾安全相比犯人更生更為重要,而年輕不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但考慮到被告有認真改過,故判入教導所,由懲教署決定被告的羈留期,由6個月至3年不等。法官希望被告能好好學習,不要辜負家人對他的關心。

判刑時被告一直皺眉,庭上亦有公眾大叫「加油」、「撐住」支持被告。

前年8月31日,當時13歲的被告被拍攝到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與其他示威者集結,手持雨傘及鐵通,並多擲磚頭及踢發泡膠盒到馬路上,阻塞車輛前進。被告於翌日凌晨在太子站被警方截停,在從背囊中搜出2樽燃燒彈及2個打火機。

《San Po Yan Magazine 新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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